《母子婚配合法化的世界-美妈给我生三胎》

【母子婚配合法化的世界-美妈给我生三胎】(3续)(3/15)

定数量的卵石。

    能抢到大量食物的、先富起来的雄猴子在获得大量食物并吃得「脑满肠肥」之后,也会「饱暖思淫欲」,从剩余的食物中拿出一点,付给什么都没抢到而饥肠辘辘的雌猴子,支付「嫖资」后强行与雌性猴子亲热,对方竟非常顺从。

    之后,这只雌猴子坦然地吃起了「卖淫」得来的葡萄。

    一些认知心理学实验表明,「卖淫嫖娼」属于动物性的本能。

    正如伟大学者马克思所言:「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而如何对待这种关系有助于判断人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性,成为有道德的存在。

    把异性当作淫乐的工具,「这表现出了人在对待自己本身方面所经历的那种无限的堕落」但马克思并没有止步于对卖淫嫖娼现象的道德批判,而是把矛头指向了造成这种现象的经济社会条件,即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只能出卖自己劳动或者出卖自己身体的社会制度。

    他指出:「卖淫不过是劳动者的普遍卖淫的一个特殊的表现,而由于这种卖淫是一种不仅包括被迫卖淫者,而且包括逼人卖淫者的关系,并且后者的下流无耻远为严重,所以,资本家等等,也包括到卖淫这一范畴中」恩格斯则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把卖淫嫖娼称为「文明时代」对「一夫一妻制」的补充。

    只要阶级差异存在,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尚末消除,婚姻和卖淫对于女性来说很难说哪个更好。

    他指出,权衡利害的婚姻无异于「最粗鄙的卖淫……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华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相关法规并末给予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淫、嫖娼的,应给予治安处罚」。

    实践中,相对较为明确地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分别下发的答复和批复意见。

    如最高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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